本報北京12月10日訊 記者王曉雁森林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以其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受理、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在對外法律文書上加蓋林業主管部門的印章。國家林業局近日印發《關於森林公安機關辦理林業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範森林公安機關辦理林業行政案件工作。
  《通知》指出,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可辦理我國森林法中規定的相關林業行政案件,以自己的名義受理、立案、調查、作出處罰決定。森林公安派出所以其歸屬的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的名義辦理林業行政案件。
  《通知》要求,對於依法立為林業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機關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強制措施。森林公安民警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案件時,應出示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森林公安機關必須立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森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經批准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需要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通知》要求,必要時,上級森林公安機關可以決定查處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機關查處下級森林公安機關有權查處的林業行政案件。下級森林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複雜的林業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級森林公安機關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森林公安機關決定。
  《通知》還明確了行政覆議機關。森林公安機關以其歸屬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覆議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以自己名義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覆議機關是其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原標題:治安刑事強制措施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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