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褐藻醣膠交通局原局長受賄案終審定案
  省高院裁定對顏承魯維持原判整合負債杜明飛上訴被駁回
  中國甘肅網3月18日訊 據蘭州晨報報道 (記者 趙野 實習生 梁玉翠)3月17日記者獲悉,蘭州市交通局原局長顏承魯因犯貪污罪一審被蘭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後上訴,省高院以顏承魯受賄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定罪處刑及適用法律均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終審裁定維持原判。與此同時,原蘭州市物價局局長杜明飛一審因犯受賄罪被蘭州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後上訴一案亦被省高院終審駁回。至此,蘭州市鼎曜製冰機交通局原局長受賄窩案終審定案。
  受ssd固態硬碟壽命賄索賄1033萬元局長一審獲無期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自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顏承魯在擔任蘭州市交通局黨組書記、局長及蘭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多個出租車公司等單位及個人錢款共計1033.8萬元、2萬英鎊,其中720萬元乾股是其裝潢出任出租車公司幕後“老闆”時所得。
  據指控,2008年底,蘭州市政府成立出租汽車報廢更新工作領導小組,顏承魯擔任副組長。同年12月,該小組決定,由蘭州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籌建以吉利車型為主的出租汽車公司,車輛規模為350輛。時任蘭州市交通局局長的顏承魯,與該局原副局長杜明飛(已判刑)以及兩家民營出租車企業負責人商量後決定,由這兩家公司出資成立東方公司,顏承魯則指定其妹夫袁某作為東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並將51%(摺合車輛180輛)的股份登記在袁名下。2009年1月,東方公司登記註冊成立運營。
  2011年7月,甘肅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解某因資金短缺,通過其兄向顏承魯提出借款請求。面對解某承諾的15%高額年息,顏承魯與某出租公司負責人商議,決定將其在東方公司的全部股份以每輛車4萬元的價格作價720萬元轉讓給該公司。同年8月,該出租公司便將其中300萬元作為顏承魯的出借款,匯入上述房地產公司並出具借條。另有420萬元,其中120萬分別抵頂了顏承魯及其友人此前的借款,剩餘300萬元直接由該公司向顏承魯出具了年息6%的借條。
  另據查明,2008年至2012年春節期間,顏承魯利用職務便利,在公路施工項目招標、發包,下屬單位用人招聘等事項中先後以各種名義收下他人送的總計124.5萬元現金。此外,顏承魯還收受兩名建築企業負責人多年累積相送的新年紅包及所謂“為兒購房借款”共計95萬元。除此之外,還收受他人好處費、感謝費、人情費共計76萬餘元及2萬英鎊。案發後偵查機關共追回贓款804萬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顏承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要、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案發後追回部分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判決顏承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運管處長收錢“借”寶馬一審獲刑15年
  1999年至2012年2月,杜明飛在先後擔任原蘭州市港航監督管理處處長、蘭州市交通局副局長兼蘭州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等職務長達13年期間,利用其管理出租車道路運輸許可證的發放、審驗、年檢及車輛報廢、以舊換新等職務便利,或笑納幫忙辦事好處費、或藉口“聯手炒房、借款”名義收受巨額錢物。
  同時,杜明飛還利用其職權、地位條件,在朋友有求於他時獅子大張口。經查明,杜明飛先後共計53次收受、索要11個單位或個人總計340萬餘元的財物,包括現金159.5萬元,購房款113萬元,購物卡34.7萬元,另有價值33萬餘元的寶馬車一輛。案發後,偵查機關從杜明飛家屬處查扣現金20萬元、涉案房產一套。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明飛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懲處。同時,法院認為,鑒於杜明飛歸案後能如實坦白大部分受賄事實並追繳了部分贓款、贓物,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杜明飛有期徒刑15年;扣押在案的贓款55萬元、杜明飛親屬名下位於深圳市的一套房產以及某餐飲公司名下的寶馬車一輛,依法沒收收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720萬元乾股認定受賄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一審時,顏承魯曾針對指控的15起犯罪事實,一筆一筆逐一自辯清白。尤其針對指控其所持720萬乾股,顏承魯重覆前兩日的當庭陳述,反覆強調自己無罪,錯在做法不妥,且不排除被人引入圈套遭到誣陷,一審宣判後,顏承魯聲稱“這是不折不扣的冤案,我要上訴”。
  2013年8月20日該上訴案二審開庭時,控辯雙方仍舊圍繞這720萬元乾股是否構成受賄進行辯論。
  針對顏承魯上訴稱其所持720萬元乾股是否構成受賄,省高院二審審理查明,顏承魯的行為具有以股權轉讓為名,行賄賂犯罪之實的權錢交易的性質,屬於“以其他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情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以受賄論處;其為掩飾犯罪而安排金某某與袁某簽訂的協議書、金某某與解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收據等相關書證均提取在案,與相關證人證言及上訴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互印證,其對720萬元雖未經手,但直接出借、還款行為屬對受賄款的處置。故顏承魯及其辯護人所提顏承魯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而對顏承魯就收受他人小額賄賂的上訴請求二審改判不成立等問題,與省高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故不予採納,原審法院鑒於案發後追回部分贓款,根據顏承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對其量刑適當。據此,省高院作出前述二審裁定。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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